平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征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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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拓宽就业帮扶渠道,促进就业困难人员稳定就业,根据《晋中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市就办字〔〕1号),现就年公益性岗位开发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对象

凡愿意承担社会责任、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等单位均可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公益性岗位申请。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使用公益性岗数量原则上按缺编情况确定。

二、征集范围

1.辅助性社会管理类岗位。包括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协管、城市市容协管、城市交通协管、环境卫生协管、园林管护等岗位;

2.基层服务类岗位。包括街道(乡镇)和社区等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农业服务、医疗卫生服务、文化科技服务、法律服务、民政托老托幼助残服务、市政管理、公共环境与设施管理维护等岗位;

3.后勤服务类岗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的保洁、绿化、保安、物业服务等非营利性后勤服务岗位;

4.其他适合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

三、征集程序

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单位填写《平遥县公益性岗位申请表》,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银行许可证、法人证书复印件于年11月8日前报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安置对象

具有我县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和愿望,无农村承包土地且已进行失业登记的以下人员。

1.“”人员:女性满40周岁、男性满50周岁的我县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2.靠借贷上学或家庭稳定月收入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2倍,仍未就业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

3.法定劳动年龄内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城市居民家庭成员;

4.残疾人;

5.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6.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失业人员。

五、薪酬待遇

用人单位应依法足额支付就业困难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六、补贴政策

用人单位按季度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标准参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社会保险补贴按照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助,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七、日常管理

1.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应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工作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并报县人社局备案;

2.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3.就业困难人员和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解除或终止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于解除或终止就业人员劳动合同之日起5日内,到人社局备案。

联系人:任巧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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